近年来,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,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、并购、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。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,盲目向金融业扩张,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、循环注资或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,导致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资本不足,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出现交叉传递。
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,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,有效防范风险传递,促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发展,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、证监会于近日出台《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》,在充分考虑市场影响的基础上,按照“新老划断”原则执行,主要内容包括:
一是对金融机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,主要规范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,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;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、转让和拍卖的管理,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、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。
二是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,不得虚假注资、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;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,禁止以代持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。
三是加强公司治理与关联交易监管,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,强化董事会决策机制,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;非金融企业股权结构应简明清晰,作为金融企业控股股东,应当建立资金、人员、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,对业务往来、信息共享、共用营业设施等行为进行有效规范,避免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。
附件: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.docx